创业政策

小微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时间:2017-03-08 20:44:32         编辑:admin        

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类型多样,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创造就业岗位、推进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社会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1.广义角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有关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范畴。


      2.税收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提出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即同时满足税法要求的经营范围、营业利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条件。具体包括:(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费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4.人力: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新增加的实际招用失业1年(2015年4月起改为失业半年)以上的人数,按定额4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退役士兵通过企业安置就业的,可以比照。


      5.风险:(1)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6.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微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